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 (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X为Br或Cl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税号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埃克森美孚公司 66.5%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66.5%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 63.7%
(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
2.阿朗新科比利时有限公司 30.9%
(ARLANXEO Belgium NV)
3.其他欧盟公司 63.7%
(All Others)
新加坡公司:
1. 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26.0%
(ARLANXEO SINGAPORE PTE. LTD.)
2. 其他新加坡公司 66.5%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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