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
2018第53号
为提高国内船舶运力供给质量,促进水运安全绿色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以下简称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Ⅵ规定的TierⅡ排放限值要求。
二、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把关,加强对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本公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