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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发布时间:2018-06-27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7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